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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責令經營者對認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


來源:連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17-05-02 10:59:39 字體大小: 瀏覽次數:-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責令經營者對認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

 

根據省工商局《關于發(fā)布第一批商品質量安全標準目錄的公告》(粵工商消字〔2017107)認定的第一批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項目,對照20152016年度清遠市流通領域抽查檢驗發(fā)現(xiàn)的不合格商品名單,我局認定在2016年度清遠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中的3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凡有經營與公布本名單同一商標(未標注商標的,同一標稱生產者視為同一商標)的同一規(guī)格型號商品的,應立即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警示、召回等措施,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的,一經發(fā)現(xiàn),將依法予以查處。

 

 

附件: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現(xiàn)并認定的缺陷商品名

      單(2017年第1批)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419

 附件4.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責令經營者對認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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